2005年9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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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未尽提醒医疗义务 患者错失救治时机获赔
张阿久 沈建燕

  陈某在怀孕期间出现异常,医院在检查后未能及时告知并进行对应治疗,致使陈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。9月7日,陈某拿到了象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。依据判决,陈某将获得35000余元的赔偿。
    2004年8月底,孕妇陈某在医院建立了孕妇保健卡,从9月中旬开始,医院每月对陈某进行产前检查。12月中旬,陈某感到胸口有压迫感,且身体异常发胖。医院为陈某进行了B超检查,又做了血常规、尿常规、糖筛检等检查,但结果正常,为此,医院预约陈某过一个月再来检查。今年1月中旬,陈某感到气喘,立即赶到医院检查,经检查血压达160/120mmhg,体重一个月重了24斤。发现此异常后,医院立即将陈某转到医疗技术稍好的医院救治。2天后,经专家会诊,医院建议结束分娩抢救陈某。
   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院对孕妇陈某体重增加超标未引起重视,仍按常规产检,由于没有及时发现诊治,对孕妇以后病情加重有一定的责任,而陈某在体重增加奇快,血压明显偏高并伴有其它疾病的情况下,未能及时就医,对该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